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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8號

聲請人
祥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8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貝捷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09月30日 │6,497元 │AA0000000 │ ││ │司吳清坦 │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 │├──┼─────────┼─────────┼───────────┼────────┼────────┼──┤│002 │張永和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94年07月26日 │1,575元 │FA351772 │ │├──┼─────────┼─────────┼───────────┼────────┼────────┼──┤│003 │蕭素切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94年10月16日 │2,844元 │FA0000000 │ │├──┼─────────┼─────────┼───────────┼────────┼────────┼──┤│004 │魏培錡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94年07月15日 │14,400元 │CK0000000 │ ││ │ │行 │ │ │ │ │├──┼─────────┼─────────┼───────────┼────────┼────────┼──┤│005 │魏培錡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94年07月30日 │10,597元 │CK0000000 │ ││ │ │行 │ │ │ │ │├──┼─────────┼─────────┼───────────┼────────┼────────┼──┤│006 │葉福受即福勝鐵工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4年07月07日 │12,810元 │AA0000000 │ ││ │ │司太保分行 │ │ │ │ │├──┼─────────┼─────────┼───────────┼────────┼────────┼──┤│007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94年08月31日 │35,623元 │FE0000000 │ ││ │限公司莊國輝 │司嘉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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