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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明展

  • 當事人
    乙○○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   告 乙○○ 2號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被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原告部分: (一)減縮訴之聲明後所請求之金額為何?醫療費補償部分是否還要請求?若要請求,其金額為何? (二)自受傷後迄今共領多少薪資及勞工保險給付? 被告部分: (一)自原告受傷後迄今共支付多少薪資予原告? (二)所主張依勞基法抵充之範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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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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