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啟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啟閎營造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張雯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7年1月31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97年1月10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因受經濟不景氣之影響,營業狀況一落千丈,及因工程管理不佳,入不敷出,債務因而無法清償,雖努力維持營運,但仍積欠訴外人即員工甲○○、己○○之薪資資遣費、乙○之租金、丁○○、健保局之費用、黃紹聰事務所之勞務費、丙○○票款、和泰土木包工業帳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稅款1,310,715元,合計2,194,535元,而聲請人現之資產僅有721,272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積欠訴外人即員工甲○○、己○○之薪資資遣費、乙○之租金、丁○○、健保局之費用、黃紹聰事務所之勞務費、丙○○票款、和泰土木包工業帳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稅款1,310,715元,合計2,194,535元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資產負債表及國稅局繳款通知書三紙為憑,而其現有資產為現金21,272元及其餘機械及運輸工具約70萬元,亦據聲請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及相片12張為證,依上計算,聲請人之資產已顯不能清償其債務,再斟酌堪聲請人之債權人稅捐機關、員工、票款及和泰土木包工業帳款,其破產事務尚非複雜,而聲請人又有另外提出30,000元現金以供破產程序進行所需費用,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破產法第57條、58條第1項、第63條及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