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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8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83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合銓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零肆萬貳仟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六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共同簽發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42,000元,詎於民國96年8月20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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