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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80號

聲請人
炘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及由相對人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執有相對人乙○○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提示未獲付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紙為證,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如主文第1項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請求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六厘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又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丙○○亦為前揭本票之連帶保證人云云,然相對人丙○○並非前揭本票之發票人,此觀諸卷附本票之記載甚明,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許惠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280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6年6月29日           │600,000元         │96年8月30日           │96年8月31日           │CH4896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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