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4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431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成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7號
- 7號
一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成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佰玖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成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1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950,000元,詎民國96年7月26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就相對人成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對本票發票人行使索權時,得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尚不包含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本件相對人曾茂源、曾育頎、葉文憲、曾余佳芸僅係票據背書人,依法自不得對其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