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0號
- 聲請人
- 朔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銪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4條、第97條之規定相符,應予淮許,逾此範圍之聲請失其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720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5年1月27日 │100,000元 │95年5月31日 │95年5月31日 │CK559871 │ │ ├──┼───────────┼─────────┼───────────┼───────────┼────────┼───┤ │002 │95年1月27日 │100,0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CK559872 │ │ ├──┼───────────┼─────────┼───────────┼───────────┼────────┼───┤ │003 │95年1月27日 │100,000元 │95年7月31日 │95年7月31日 │CK559873 │ │ ├──┼───────────┼─────────┼───────────┼───────────┼────────┼───┤ │004 │95年8月31日 │150,000元 │95年9月20日 │95年9月20日 │CH642661 │ │ ├──┼───────────┼─────────┼───────────┼───────────┼────────┼───┤ │005 │95年8月31日 │150,000元 │95年11月20日 │95年11月20日 │CH642662 │ │ ├──┼───────────┼─────────┼───────────┼───────────┼────────┼───┤ │006 │96年10月26日 │50,000元 │96年11月2日 │96年11月2日 │CH7939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