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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7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77號

聲請人
捷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松瑋企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如附表所示,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此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777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未載                  │30,000元          │96年1月31日           │96年4月30日           │WG0000000       │      │
├──┼───────────┼─────────┼───────────┼───────────┼────────┼───┤
│002 │未載                  │30,000元          │96年2月28日           │96年4月30日           │WG0000000       │      │
├──┼───────────┼─────────┼───────────┼───────────┼────────┼───┤
│003 │未載                  │30,000元          │96年3月31日           │96年4月30日           │WG0000000       │      │
├──┼───────────┼─────────┼───────────┼───────────┼────────┼───┤
│004 │未載                  │26,049元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WG0000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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