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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1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1號

聲請人
甲○○

      乙○○

上開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武男(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九日出生,

里二鄰蘭井街二八三號),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死亡,聲請限

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