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甲○○
乙○○
上開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武男(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九日出生,
里二鄰蘭井街二八三號),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死亡,聲請限
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1號
乙○○
上開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武男(民國三十四年二月九日出生,
里二鄰蘭井街二八三號),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死亡,聲請限
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