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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丁○○

            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2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176 元,此部份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17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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