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何群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78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於96年7月4日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分案紀錄查詢可按,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