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鏈鋮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64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合計24,764元。此部份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76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