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富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於96年2月27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富颺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路○段716號-1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颺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泰山鄉○○街22巷4弄2號5樓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富颺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泰山鄉○○街22巷4弄2號5樓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誤寫為「富颺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路○段716號-1法定代理人乙○○」,本院逕依職權更正原裁定相對人為「富颺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泰山鄉○○街22巷4弄2號5樓法定代理人丙○○」。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