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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富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於96年2月27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富颺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路○段716號-1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颺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泰山鄉○○街22巷4弄2號5樓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富颺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泰山鄉○○街22巷4弄2號5樓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誤寫為「富颺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路○段716號-1法定代理人乙○○」,本院逕依職權更正原裁定相對人為「富颺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泰山鄉○○街22巷4弄2號5樓法定代理人丙○○」。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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