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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黃明展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榮輝甲○○巷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溫榮輝 丙○○ 被   告  甲○○ 乙○○ 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良助、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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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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