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溫榮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溫榮輝 丙○○ 被 告 甲○○ 乙○○ 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良助、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