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溫榮輝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良助、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