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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告
周長成即順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一二五四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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