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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崇成即東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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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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