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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告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琴即富盛商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1,68

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2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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