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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弘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津豪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津豪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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