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3號
- 原告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鋼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合意關於兩造間信託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信託契約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信託契約,請求移轉登記,且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亦在台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