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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3號

請求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3號

原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鋼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合意關於兩造間信託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信託契約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信託契約,請求移轉登記,且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亦在台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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