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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盤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3,710元〔110 ×(128 +259 +247 +5 +39+15+48+20)〕,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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