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9號
- 原告
- 信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旭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600元,扣除督促程序已繳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6,600元,嗣經本院96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96年7月2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