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戊○○
- 原告乙○○
- 被告三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李國禎律師 徐慧齡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三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林宜穎律師 被 告 駿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下午15時,在本 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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