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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1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三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穎律師
被告
駿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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