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1號
- 上訴人
- 三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駿洋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6,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