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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訴人
優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8年9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2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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