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優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8年9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2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