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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千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4,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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