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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侯素雯

      侯燈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