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陸斯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1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1 │固全營造有限公司蔡│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96年5月25日 │347,913元 │EC0000000 ││ │文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