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弘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2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德懋紙器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5年5月7日 │2,736元 │VB0000000 │ ││ │司 翁振益 │行 │ │ │ │ │├──┼─────────┼─────────┼───────────┼────────┼────────┼──┤│002 │周國欽 │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95年6月16日 │26,250元 │SB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