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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14號

債權人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雲林縣水林鄉塭底村1鄰塭底6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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