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214號
- 債權人
-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雲林縣水林鄉塭底村1鄰塭底6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