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5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尚秀木業有限公司、乙○○、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 (一)尚秀木業有限公司營業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依 據 (三)基本利率指數表以釋明請求之利率如何計算得出, 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