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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91號

聲請人
金永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9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90年9月26日 │10,000元 │0000000 │ ││ │義分行 │義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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