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文政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7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派奇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6年11月7日 │5,594元 │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 │002 │協憶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9月30日 │3,119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林鴻哲 │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96年9月30日 │6,863元 │O423219 │ │ ├──┼─────────┼─────────┼───────────┼────────┼────────┼──┤ │004 │呂清源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6年9月21日 │32,162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5 │羅文化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6年9月20日 │7,631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6 │鍠泰鎰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9年8月31日 │7,845元 │0000000 │ │ ├──┼─────────┼─────────┼───────────┼────────┼────────┼──┤ │007 │弘興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6年9月23日 │52,500元 │O741904 │ │ │ │ │雄分行 │ │ │ │ │ ├──┼─────────┼─────────┼───────────┼────────┼────────┼──┤ │008 │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96年10月31日 │3,282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009 │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96年10月31日 │4,589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