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9號
- 聲請人
- 上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9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上達貿易有限公司陳│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6年1月15日 │21,088元 │0000000 │ ││ │維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