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松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1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乙○○因業務侵占事件於民國93年11月間與聲請人簽立和解契約,同意就所侵占之1,787,408元,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30日,分三年期清償,並同意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嗣後僅還款305,000元,尚餘1,482,408元之本金未清償,依據和解契約書第2條第1項及第4項之約定,相對人應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負全部債務1,482,408元之遲延責任,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0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新港鄉 │番婆 │ │224 │建│ │17 │56 │4分之1 │ │ ├──┼───┼────┼────┼────┼────────┼─┼──┼──┼──────┼─────────┼──────┤ │002 │嘉義縣│新港鄉 │番婆 │ │224-1 │道│ │2 │96 │4分之1 │ │ ├──┼───┼────┼────┼────┼────────┼─┼──┼──┼──────┼─────────┼──────┤ │003 │嘉義縣│新港鄉 │番婆 │ │224-2 │建│ │ │63 │4分之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