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啟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破產管理人
- 張雯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因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6日裁定宣告聲請人公司破產,並選任張雯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所有之資產,得款新台幣(下同)287,938元,破產管理人於97年5月23日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業經本院於97年5月29日同意認可。而破產管理人嗣後按本院所認可之分配表進行分配,並由各債權人具領應受分配款完畢一情,有破產管理人97年7月15日之陳報狀及所附債權人領據在卷可稽,是依前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另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雖提出聲請人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財產目錄,質疑聲請人尚有冷氣兩台及挖土機兩台未列入破產財團分配,然經本院調查結果,上述冷氣兩台及挖土機兩台在聲請人前負責人丙○○任內即已出售,係因會計小姐與報稅之會計師聯繫作業疏失,方未將上開資產從財產目錄上刪除一情,業據證人丙○○到院結證述甚明(見本院97年8月19日訊問筆錄)。而聲請人於95年底本任負責人交接時,上述冷氣及挖土機即未列入交接財產一情,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會計乙○○證述無訛(見本院97年7月29日訊問筆錄),並提出交接財產清冊在卷為憑,是難認聲請人尚有冷氣兩台及挖土機兩台未列入破產財團分配,本件破產程序應屬終結,併此敘明。
四、依破產法第1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