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33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保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貳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30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8,000,000元,詎於民國96年2月18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