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松亞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6號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七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訴訟費用計算書 96年度聲字第313號│├────────┬───────────┬─────────────┤│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93,104 元│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193,104 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