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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請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懋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1號裁定,提出新台幣(下同)1,258,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提存所以96年度存字第321號提存在案,嗣上開假扣押事件所擔保之債權,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96年度促字第3635號支付命令,並於民國96年3月21日確定在案,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3635號支付命令,並於96年3月2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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