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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何群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78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於96年7月4日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分案紀錄查詢可按,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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