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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永豊即翔豐企業社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096元,第1審裁判費核定為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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