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永豊即翔豐企業社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096元, 第1審裁判費核定為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立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