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7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永豊即翔豐企業社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096元,第1審裁判費核定為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