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永豊即翔豐企業社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096元, 第1審裁判費核定為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