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林中如
- 當事人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19,8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4,2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258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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