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崇成即東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