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7號 -
- 原告
- 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計算標準如下:
(一)民國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上述收費標準,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8月8日(92)院田文公字第03028號函,針對逾10萬元之部分,均提高10分之1之裁判費(計算公式可自司法院網站下載中心之「徵收費用標準計算程式」閱覽、下載)。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533,8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6,24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欲節省裁判費,亦得與被告另行協調解決方式;但應注意時效等規定。)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