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甘氏貿易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5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珍國華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珍國華塑膠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乙○○支付命令,惟被告珍國華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
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
參佰壹拾肆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