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琴即富盛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1,6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2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