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號
- 原告
- 葛蘭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雅樂卡生化科技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95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96年1月21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程式,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