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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告
葛蘭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雅樂卡生化科技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95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96年1月21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程式,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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