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發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耿銘律師
- 被告
- 臺灣勝利鋼琴電子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鎣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原告於9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之請求權依據,其中基於民法第354條規定所主張瑕疵擔保之效力為何?所主張之效力係依民法何條文規定?
被告於9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返還被告所交付之4部鋼琴,此部分被告主張之意為何?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提起反訴?
被告所交付原告之4部分鋼琴,現是否仍為原告所有?對被告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返還該4部鋼琴,原告有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