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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複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告
臺灣勝利鋼琴電子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原告於9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之請求權依據,其中基於民法第354條規定所主張瑕疵擔保之效力為何?所主張之效力係依民法何條文規定?

被告於9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返還被告所交付之4部鋼琴,此部分被告主張之意為何?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提起反訴?

被告所交付原告之4部分鋼琴,現是否仍為原告所有?對被告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返還該4部鋼琴,原告有何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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