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松亞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六年度促字第六一五七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補字第九七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張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