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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盤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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