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盤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嘉義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3,710元〔110 ×(128 +259 +247 +5 +39+15+48+20)〕,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